現金貸轉型時代下存在巨大風險 行業洗牌迫在眉睫新金融
在2017年10月,中國現金貸代表性企業趣店正式在美上市,開盤大漲,將現金貸推到媒體集中關注的風口。2017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于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開展對網絡小額貸款(快速審批秒下款)清理整頓工作,行業的洗牌與重塑迫在眉睫。
現金貸主要是自2016年以來P2P網貸轉型時代下的新生行業,其存在各種巨大風險,引起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高度關注。當前,監管機構發布的《通知》主要從“放貸資質”、“利率上限”、“放貸資金來源”、“銀行業的特殊監管”、“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等方面對現金貸業務進行規定。《通知》為規范和整頓現金貸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指導,但仍有部分事項有進一步提升的余地。為此,針對我國現金貸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和《通知》內容及其存在的部分不足,筆者對現金貸的深化監管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構建雙重監管的長效機制。《通知》從網絡小貸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三種主要現金貸平臺的類別明確了現金貸業務監管主體(地方金融(注冊領紅包)監管部門與銀監會)及相應的職責分工。不過,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銀監會等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工作方面,需要在國家層面推動兩者協調監管的長效機制和規范立法,而非僅僅是依靠單方面的某個部門文件,實現地方與中央金融監管職責的對接,方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包括現金貸在內的各類新金融業態的風險防范與處置。
二是規范現金貸業務主體。筆者認為,必須要確立現金貸業務主體的準入門檻,在企業綜合實力、發起股東信譽、經營業務范圍、信息透明等方面對現金貸平臺進行規制。對比我國存在的各種“有經營放貸業務資質”牌照,網絡小貸牌照比較適合成為現金貸業務的準入資質。對于我國來說,從業主體必須擁有網絡小貸牌照,才可以從事基于互聯網平臺的現金貸業務。
三是完善信用信息數據基礎建設。筆者認為,首先要推動國家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進一步建設,并開放給更多商家利用;其次由監管機構或者諸如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這種行業協會大力推進現金貸平臺等各類互金機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2018年年初成立的百行征信,由央行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主推,將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蓋到的個人客戶金融信用數據納入數據庫,以供互聯網金融個人借貸業務機構參考,將可能有助于提升行業風險定價能力和風險防控水平,降低借款(享低息貸款)人的融資成本,打擊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多頭借貸”亂象。這種基礎設施一方面需要國家推動,另一方面需要引入市場力量,加速建設。
四是借款人的適當性控制。《通知》明確強調了現金貸平臺對貸款人需要進行的多方面限制,但是許多限制還需進行明確與細化。筆者認為可以重點借鑒美國2017年10月5日發布的“CFPB制定避免發薪日債務陷阱的規則(CFPB Finalizes Rule To Stop Payday Debt Traps)”。
“借款人的適當性控制”里面幾個重點決定因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評估。第一,“償付能力”,貸款平臺放貸前需根據借款人收入證明和消費記錄評估借款人在期限內是否有能力還款,以及還款后是否還有能力滿足基本的生活開支和償還主要的金融債務。第二,“信用情況”,重點根據已有的信貸記錄考察借款人的還款意愿。第三,“貸款用途”,建議可采用“借款人主動告知并作出承諾保證”的形式進行。第四,貸款金額上限不應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20%,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月收入的證明。第五,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且每次展期均須歸還至少1/3 的貸款。這些舉措將降低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的可能性。
五是統一利率算法及重新設利率上限。在實踐和監管規范層面,現在針對利率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分別是“利率”與“綜合資金成本”的矛盾、最高利率上限的設置是否合理。首先,我國應盡早統一利率計算標準,保護借款客戶權益。為維護借款人權益,推動信息透明,避免一些現金貸平臺虛假宣傳,摒棄“日利率、服務費、管理費、手續費”這種“障眼法”,《通知》規定“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這種舉措是明智的。但是相關法律中存在的關于“利率”限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其對利率的規定指的是24%與36%這兩線三區的規定)與《通知》中設定的“綜合資金成本”存在差異,為此需監管者另行出臺規則,訂立“綜合資金成本”的約束。
其次,筆者建議重新設定短期貸款的利率上限。現金貸業務屬于民間借貸還是金融機構,于監管者和業界而言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監管機構可以出臺最高利率豁免,重新設定短期小額貸款的利率上限。結合英美等發達國家實際經驗以及我國現有國情,若現金貸平臺放貸年化利率短期內回歸至36% 以下,現金貸業務勢必會受到較大沖擊,可能大部分平臺都無法經營下去。同時,短期的小額貸款是現金貸的特殊性,適度的“高利率”有其現實的合理依據。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重新設定短期貸款的利率上限,對保護現金貸這種短期小額的借貸合同有一定的必要。
六是規范催收行業。我國目前缺乏債務催收的相關法規,債務催收的相關規范分散在各類機構的監管條例里。我國規范催收行業的具體措施可以參考美國《公平債務催收法》,從債務催收主體、債務催收行為以及執行機制三個方面進行限制;另有英國FCA(金融行為監管局)發布的《消費信貸手冊》中對收債行為的規定,以及日本《貸金業法》中對追債方式、程序的限制,均可供參考。
基于上述國際經驗,筆者建議對催債行為出臺專門法律,明確監管對象,明確監管主體。其中,明確監管主體是規范債務催收行業和債務催收市場的重要保障。希望我國能出臺專門的債務催收法律規范,明確債務催收行業的主管機構,規范催收的三階段,具體而言,包括催收前:催收機構獲取債務人相關信息、與債務催收相關的溝通等;催收時采取具體的催收方法;催收后:監管部門對催收不當的行為及時監管、審查、救助。
七是開展相關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活動。在金融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活動方面,我國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特別是大部分現金貸貸款者屬于弱勢貧困人群,他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相關金融知識所知甚少,有的財務收支計劃混亂,風險意識不足。對于這部分群體,更應該開展相關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活動。《通知》強調“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在風險提示方面,現金貸的實際信息和高風險常常被貸款平臺故意隱瞞,貸款者使借款人無法充分了解協議內容以及可能的風險。故監管部門首先應要求現金貸業務必須在借款協議中注明風險提示以及消費者求助熱線。其次是宣傳教育。我國的現金貸監管機構不僅可以參考上述具體方法進行宣傳教育活動,互聯網金融協會也應積極發揮作用,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眾提示相關風險。這樣貸款者可以了解可能存在的風險,理智消費,理智借貸。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證券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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