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們的公積金金融
在《誰是公積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一文中,我從資金使用效率的角度討論了公積金對于繳納者來說并不是一件劃算的買賣。
對于一部分群體而言,住房公積金不是劃算與否,而是根本沒有必要。以北京、上海等所謂一線城市為例,如果每個月稅前薪資只有3000元,而且在可見的將來不會有大幅度的增加,那么每個月5%-7%的公積金,對于這個收入水平的群體而言,是真的不必要。
為什么不必要?因為按照目前的房價,他們可能至少在十年間都無法動用自己的公積金,這意味著每月被扣繳的這部分資金一直沉淀在公積金管理中心,甚至會用來補貼那些高收入階層:因為只有中高收入者才買得起房。也正是這個原因,通過各種手段套取公積金就會成為很多人的選擇——與其把這部分錢沉淀在公積金管理中心,還不如通過各種手段取出來補貼家用。
既然市場上有這種需求,那么就會有人來滿足。很多和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有聯系的機構和個人捕捉到商機,專門向個人提供服務套取公積金,然后再收取中介服務費:中介幫忙造假、偽造資料,然后收提取人中介費。
如果以“公積金套現”為關鍵詞在網絡上搜索,會發現很多提供此類服務的公司,據說在淘寶網上有不少此類網店已經做到了鉆石級。而從各地查處的案件來看,金額有逐漸增大的趨勢。上海證券報也報道,自2010年起,一犯罪團伙在廣州收買銀行員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人員,非法提取公積金。不到兩年半,共涉嫌為他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1470宗,總計金額高達6942萬余元。
更加讓人驚訝的是,在這些案件中,套取公積金的中介費高的驚人!2013年3月,廣州越秀區犯罪嫌疑人楊某拿著中介為其偽造好的資料,在某銀行提取了住房公積金55000元,并通過鄭某向中介人員支付中介費24000元。據知情人士透露,公積金套現的服務費,一般都在提取金額的10%,更高的甚至達到25%。
為什么他們愿意支付高昂的服務費來套取公積金?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對于這部分群體而言,公積金已經是“沉默成本”,如果不能支取出來,那就是純粹的損失;相反,如果支付25%的中介費就能夠提取公積金,那么就意味著有75%的收益。
如何看待公積金套現?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套取公積金是違法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嚴肅,保證了公積金的專款專用,但是對于那些一輩子無法“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群體而言,也實在是過于嚴苛:難不成一輩子所繳納的公積金就用來補貼那些高收入階層?更何況管理條例第三條還特意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也正是考慮到這個因素,目前的公積金管理條例還特意規定當“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個人也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而在不少地方版的管理辦法中,更是作了很多變通,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就規定,當“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換句話說,如果經濟實在困難,那么也就可以支取個人賬戶內的余額。
當初之所以建立公積金制度,本是為了解決普通職工的買房難問題。但我們必須注意,有一部分群體注定無法購買屬于他們自己的房子。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最低收入群體不免要補貼那些中高收入群體。如果公積金制度不作改進,就意味著這部分群體可能永遠無法在退休之前使用自己的公積金,而他們恰恰更需要現金來補貼家用——占工資總額10%-14%的公積金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毫無疑問,公積金套現違反了公積金管理制度,甚至還會觸犯刑法而構成刑事犯罪。盡管如此,我還是要問一句,當初在制定公積金管理條例時,有沒有考慮過有些人可能一輩子買不起房子,難道他們只能、只有等到退休之后一次性提取公積金這條路可以走?
(注:本文原標題為《公積金套現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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