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資管迎強監管,非持牌機構須清零新金融
金融監管再加碼,此次的主角是互聯網資管業務。4月3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近期下發的《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在網上曝光。明確互聯網平臺開展資管業務需具備相關資質,這也意味著未經授權許可銷售資產管理業務將被嚴查。
《通知》指出互聯網資管業務屬于特許經營業務,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須納入金融監管。未取得相關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
此外,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各種資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通知》還對已開展資管業務的互聯網平臺整治工作做出了統一部署。由各省整治辦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工作從2018年4月起至2018年6月底。
對于具備相關資質的平臺(包括補齊相關牌照),由各省整治辦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并移交相關牌照發放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對于不具備資管牌照的平臺則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于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對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應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采取包括注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措施。
網貸專欄作家肥皂在接受時代財經采訪時表示,在《資管指引》下發之前,先行下發《通知》,規范資管銷售渠道,這是監管層規范整個“資管管理”進程中的重要一步。
“目前有些互聯網平臺,既不是網貸平臺,也沒有代銷資質,但是從事這資管銷售的業務。所以,對于這樣的平臺,渾水摸魚、打擦邊球,將會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肥皂稱。
除了未經允許不得代銷資管產品外,時代財經還注意到,在此次的通知中,互聯網平臺為各類交易場所“引流”的模式也被禁止。
肥皂指出,互聯網平臺的“引流”模式違反了《投資者適當性》,互聯網平臺的用戶未必符合合格投資者認證,這與監管防控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政策是相背離的。如果資管產品屬于私募性質的話,通過互聯網平臺引流,則更屬于明顯違規。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還將資管業務的整治與網貸業務做了掛鉤。《通知》強調,對于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出去,分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離后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并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管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
在此之前,互金領域分離網貸業務成立互聯網金融集團一度十分盛行,諸多參與了資管業務的互聯網金融集團,旗下網貸平臺備案又是否會受到影響?
“互聯網金融集團如果本身具備資管業務牌照,或者在整治到期之前拿到了相關牌照的話,不會影響旗下網貸業務備案。”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高級研究員潘瑾健在接受時代財經采訪時表示,“但拿到牌照并非易事,對牌照的爭奪一直以來都是這些金融集團的目標,其中甚至也包括了一些金融巨頭。從金融牌照被熱炒就可見資源的稀缺性。”
此外,《通知》還提到將對互聯網資管業務與網貸業務一并進行驗收,驗收時間也高度一致。網貸備案已是時間緊迫,再加上資管業務整改,驗收工作能否如期完成?
“監管方面的目的很明確,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不允許網貸平臺涉及資管業務。如果存量資管業務沒有限期清零,就會影響到網貸備案。所以時間維度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合規問題。”潘瑾健說。
【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唐汪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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